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說明:
一、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:「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:三、觀看、閱覽、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、血腥、色情、猥褻、賭博之出版品、圖畫、錄影節目帶、影片、光碟、磁片、電子訊號、遊戲軟體、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。」。
二、近期本府接獲反映,有娃娃機台置放不適宜學生年紀之商品,故請貴校宣導提醒,以利學生身心發展
{{ $t('FEZ003') }} 2023-10-04
{{ $t('FEZ004') }} 2023-10-04|
{{ $t('FEZ005') }} 207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