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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所需,搭乘海、空運航班、高速鐵路、臺鐵、捷運、國道及公路客運、計程車及市區公車,應佩戴口罩,未佩戴口罩者,不得搭乘。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以交航字第1095004256號公告發布,檢送公告影本1份,請查照。
說明:倘有違反旨揭防疫措施,且經勸導仍不配合者,由警察機關蒐集提供相關違規事證,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1條移送衛生主管機關依同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處以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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