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生教組長
{{ $t('FEZ002') }}學務處|
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(參考格式)~ 請參閱 教育部校安中心
1.本告知單功能為釐清告知及通報責任,一式三聯填妥後,甲聯交由學校受理(權責)單位處理後續事宜,乙聯交由通報窗口負責校安事件通報,丙聯由告知人收執。本單可採複寫一式三聯或影印並蓋「與正本相符」章後分別收執。
2.(教育人員)(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或工友)知悉服務學校發生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、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、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規定應通報之事件,應向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及學校主管機關(本部校安中心)進行通報,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。
3.請教育人員於知悉服務學校發生上揭法律規定之事件後,即填寫本知會單,交由學校通報權責人員依規定完成通報作業(知悉至通報,應於24小時內完成),並陳學務主任及校長核閱(非通報之准駁)。
4.告知人若以電話或口頭通報,經身分確認無誤後,得由學校人員代填本單。
5.學校相關人員知悉校安事件時,倘因故無法代填本單時,應立即以電話通知受理(權責)單位代填。
6.受理(權責)單位依學校業務分工填註,分工有疑義或不明確時由校長決定。
7.學校教職員工若接獲告知人之告知,雖非受理(權責)單位,亦應轉介至受理(權責)單位,並於「證明人」欄簽章。
8.各級學校及幼兒(稚)園不受理時,得逕向主管機關(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)或教育部校安中心(02)33437855通報。
{{ $t('FEZ013') }}
{{ $t('FEZ003') }}2020-06-10
{{ $t('FEZ004') }}2023-03-22|
{{ $t('FEZ005') }}452|